男子带4名未成年女孩去水库游泳致2人溺亡 被判刑4年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资料图)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例有关性命权、身段权、健康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西安两名未成年女孩溺亡,父亲欲索赔270万余元。今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数上诉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方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3日16时许,时年27岁的潘某甲在忽视水域危险、未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驶幼汽车搭载四名未成年女孩前往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夏布村电站水库游泳。潘某甲明知这四名女孩均不熟水性,却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作为,将女孩们逼向深水区。最终,两名女孩伍某乙(时年15岁)、伍某丙(时年13岁)不幸溺水身亡,另两人被救起。案发后,潘某甲因犯错误致人殒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痛失爱女后,两名死者的父亲伍某甲将潘某甲、龙门县某站及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殒命赔偿金、心灵安抚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潘某甲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荒僻禁泳水域且无防护,是导致悲剧的主因,承担70%责任。伍某甲作为单亲父亲,疏于对未成年女儿的安全教育与治理,承担30%责任。龙门县某站属于荒僻发电场所而非公共交易场所,且已在拦水坝设立“水深危险,不容游泳”警示牌,已尽到治理职责,不承担连带责任。此表,因潘某甲的行为已组成刑事犯罪,凭据有关司法诠释,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如丧葬费),不蕴含殒命赔偿金和心灵安抚金。据此,一审判决潘某甲仅需赔偿伍某甲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其他诉求。
伍某甲无法接受这一了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针对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界定:法院查明,事发地周边杂草丛生,常人难以进入,且水电站已在能干地位设立警示牌。受害人作为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当通达野泳风险。故水电站无不对,不担责。法院明确指出,除交通肇事案件表,因犯罪状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领域严格限于“物质损失”。殒命赔偿金和心灵安抚金在此类案件中依法不予支持。这一裁判尺度也已在近年来的司法实际中得到统一。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伍某甲的全数上诉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起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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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追随邻居游泳不幸溺亡,一审判邻居赔偿66万元,被告申请再审
2025年7月1日,8岁女孩萌萌(化名)追随邻居前往沉庆市丰都县长江中游泳,被吸入趸船下方不幸溺亡。尔后,萌萌的眷属将邻居范某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萌萌眷属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4月30日,范某某的老婆通知记者,丈夫其时已尽充分劝阻和合理救助使命,他们不服一、二审判决,已提出再审申请。
图为溺亡女童萌萌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6月底,萌萌在放暑假后到其表祖母家投亲居住,其间与范某某的女儿相识。7月1日下午,萌门纂范某某的女儿打羽毛球游玩。17时许,范某某筹备带子女到长江游泳,萌萌听闻后要求同往游泳,范某某及在场的案表人谭某某均进行了劝阻。但萌萌未听劝告,回到表祖母家中自行带上泳衣下楼,并伴同范家三人前往长江边。据范某某女儿陈述,萌萌到范家自动拿取一套游泳圈和跟屁虫,在出门时为预防备某某不允许,要求其代为携带。18时左右,范某某的子女与萌萌先后下水,范某某最后下水。
下水后,范某某预测到萌萌靠近趸船有风险,让她往表侧游,同时向其地点的方向游动,但萌萌被趸船处水流漩涡吸到船舷。范某某赶往接济,抓住萌萌的手后因水流吸力大而出手,两人均被水流吸入趸船下,范某某从趸船表侧游出呼救,萌萌则溺水殒命。
一审法院以为,固然启程前范某某劝了萌萌,但启程时没有劝阻、未对女儿携带两套泳具询问和阻止、筹备下水时也未对萌萌进行劝阻。这三个阶段的行为,与萌萌下水游泳的了局显著存在客观联系,赐与了萌萌支持、加强其主观上的盲目自负,让危险随着事态发展而不休升级,最终引发其在长江溺水的后果。
因而,范某某存在显著不对,该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萌萌作为8岁儿童认知能力有限,其自身的自动行为导致殒命了局,与其监护人监护责任缺位有显著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范某某承担萌萌殒命的重要责任,并结合其有劝阻、接济等积极行为,裁夺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萌萌父母自行承担。2025年12月1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图为事发地位 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后,范某某提出上诉,以为自己已尽充分劝阻使命,险情产生后不顾自身性命危险全力施救,已穷尽合理救助使命,无任何施救不对,原判未充分考量施救情节,显失平正;原告作为萌萌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变乱产生的底子原因,应承担全数责任。
2026年3月29日,沉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一审判决事实明显、合用司法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了范某某上诉。
4月30日,范某某老婆曲女士通知记者,他们不服一、二审判决,已于4月9日向沉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申请书提出:萌萌放暑假到表祖母周某某家投亲居住,作为8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某负有法定的日常安全教育、行踪监管、危险防备使命,在变乱当日下午数幼时内,周某某未关注萌萌去向或自动寻找萌萌,并且萌萌致电周某某时其不接听电话,放任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监护领域,最终导致变乱产生。
变乱产生前,范某某予以明确劝阻,案表人谭某某也明确劝阻萌萌;萌萌不听劝阻,擅自回家取泳衣后尾随范某某及子女前往江边,并非范某某邀约、携带;事发后,萌萌溺水后,范某某不顾自身性命危险,立即前往湍急水域施救,已尽到通常人能尽的最大抵力。
“我们从来不是想推卸责任,只是但愿司法能厘清法定责任天堑。我丈夫推广了全数法界说务,善意劝阻、拼命救人,最后却要背负巨额赔偿,还要接受生理煎熬,这对我们全家太不平正了。”曲女士说,但愿还原案件真相,等待法院再审查明事实、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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